近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由于与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存在差异,我市正式废止了2002年批准制定的《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其中明确了市县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取消了拆迁许可制度,废除了行政强拆的规定。废止该办法的相关报告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城乡建委负责人介绍,之所以申请废止《拆迁办法》,是因为其与国务院的《征收条例》存在调整范围和对象不同、实施主体和程序不同、货币补偿方式不同等诸多差异。原有的《拆迁办法》确立的是拆迁许可制度,房屋拆迁单位只要取得了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可实施拆迁,而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的《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是征收主体,征收决定是行政决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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