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形成资金合力,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及合肥市产业发展特点,陆续出台了支持工业、农业、自主创新、服务业四大产业政策,政策出台以来,对合肥市经济发展、产业升级起到了良好的引领推动作用。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要求,四大产业政策每年修订完善一次,目前,2011年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四大产业政策,已由市政府分别以合政[2011]51、52、53、54号文件发布。具体政策解答如下:
1.工业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解读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分别从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投资工业项目、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小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两化融合”和建设品牌示范企业、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等方面对工业项目进行扶持,进一步推动合肥新型工业化发展。
问:申报“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问:在鼓励投资工业项目方面有何政策?
答:建立《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双千工程”项目库分为《产业升级技改项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和《新建工业项目》五类,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滚动发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双千工程”项目计划安排,在充分征询公众意见、修订完善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不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支持新建工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合肥地区综合配套率必须达到一定要求,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问: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何奖励?
答: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并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技改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另外,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或节电150万千瓦时(含150万千瓦时)的,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500吨标准煤或节电150万千瓦时,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问:在鼓励小企业加快发展方面有什么样的政策?
答: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同一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问:“两化融合”和建设品牌示范企业享受何种优惠?
答:鼓励工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市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并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为鼓励开发区、县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建设符合规划、用地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市辖四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三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
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兑现的资金,属市辖四区和三大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三县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属投资补助的项目,按季度申报,其它各类奖励按年度申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和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申请政策支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快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问:该政策何时开始执行?有效期多长时间?
答: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原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6号)、《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5号)同时废止。2011年1月1日以前,按市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6号)规定申报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项目,执行至补助期满。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服务业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解读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分别对金融业、总部经济、中介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服务业、会展业、酒店及餐饮业、旅游业、教育事业、社会养老服务业、服务外包业、文化及体育产业、物业服务进行政策和资金扶持。
问: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是什么样的政策?
答:新引进的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其高管人员(限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新增年担保额增幅达到2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月均融资性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10倍(含10倍)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3%予以奖励;月均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10倍以上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5%予以奖励。单户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对出现代偿损失的,按最终确定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单户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在安徽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自备案前一年起至挂牌上市当年,其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奖励给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
在境外上市的,奖励期限为自其企业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前一年起至企业挂牌上市当年。
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在实施股改、并购重组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外,一律免缴,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安徽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后,市财政垫付100万元的辅导费用。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市财政垫付50万元的辅导费用。垫付资金在企业上市成功后全额收回。
企业上市(包括境外上市)成功后,市财政一次性补贴企业10%的发行费用。
企业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的,按募集资金在我市的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奖励董事长的比例不低于40%。奖励资金由市与4个区、3个开发区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县属企业奖励由市财政承担40%。
买“壳”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规模较大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参与“新三板”市场试点的企业,因改制发生的相关税费,比照第4、5条执行。
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在券商完成内核后,市财政给予35万元补助。
拟上市企业因自身原因,3年内未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
参与“新三板”的企业因自身原因,完成股改后2年内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不重复享受有关政策。
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与第7条不同时享受。
问:“总部经济”近年来成为各地发展一个热词,合肥在这方面有何政策支持?
答: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纳的契税数额标准给予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市留成部分。
问:中介服务业有没有资金支持?
答: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20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给企业。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15条政策执行。
问:物流业方面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合肥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问:如何支持商贸服务业大力发展?
答: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3县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3县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新获得、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菜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奖励;开业经营后,市财政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引进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第1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区级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土地新建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租赁土地和房屋建设改造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家店一次性奖励0.6万元。与国家及省政策不同时享受。
对引入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引进企业和一线品牌专卖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家政企业,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开业家政直营连锁店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30㎡、50㎡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补助。
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追溯平台及批发环节、连锁超市、团体消费单位、产销对接核心企业和屠宰企业软硬件平台、网络基础建设、运行维护等。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支持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问:会展经济如今在合肥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会展业享受那些政策?
答:新设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
对在我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对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和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会展办会同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问:酒店及餐饮业,特别是早餐工程方面财政资金如何支持?
答:鼓励早餐工程建设。(1)新建、扩建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基本规范要求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在1800㎡—5000㎡的,按32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5000㎡的,按4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主食加工配送中心补助不超过320万元。(2)早餐连锁企业网点(门店)达到10个、20个、30个以上,每个网点(门店)营业面积大于50㎡,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每个新增1个网点(门店),分别按2万元、3万元、4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3)新建、改建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经营固定门店30个以上且知名早餐品牌8家以上,每个门店营业面积大于30㎡,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4)新建、改建的省级以上早餐店、早餐示范(特色)店,营业面积大于80㎡,且符合《早餐经营示范规范》,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5)新增符合《早餐车经营规范》的早餐车,按每辆2000元给予补助。
上述条款按照高标准奖补,不重复享受。
新晋升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四钻、五钻、铂金级餐饮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建成功绿色饭店金叶级饭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问:旅游业有何支持政策?
答: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不超过20万元。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按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增量部分(与上年相比)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旅游风景区,分别给予8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问:教育方面财政资金如何倾斜?
答: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肥创办达到市级示范标准以上的工科民办中职学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问:社会养老服务业是人们比较关注的,有什么政策呢?
答: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按每张床位0.2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按每张床位0.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征地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
社会民办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集中居住)正常运行第2年起,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0.1万元的运营补助。
新建、扩建(租赁经营3年以上)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床位数50张以上的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经市残联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给予每张床位0.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从第2年起,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0.13万元运营补助。
新建、扩建(租赁经营3年以上)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日间照料和残疾人儿童培训机构,康复训练、日间照料残疾人数达30人以上、经营面积达300㎡的,正常运行1年后,经市残联和市财政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家政中介服务公司,每年为每户残疾人家庭提供96小时以上免费服务,服务残疾人家庭总户数超过20户的,给予1万元/年的补助;超过40户的,给予2万元/年的补助,以此类推。
问:服务外包业在合肥如火如荼发展,下一步又有什么新的支持政策呢?
答: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训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等额资金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契税的数额给予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
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渌赡捎邓昂推笠邓盟氨臼辛舫刹糠郑?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CMM3、CMMI3的,奖励30万元;通过CMM4、CMMI4的,奖励40万元;通过CMM5、CMMI5的,奖励50万元。
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关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我市当年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300万元、排名前10位的企业,名奖励50万元,以后名次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在我市排名前10位的企业,名奖励50万元,以后名次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服务外包业务额奖励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奖励不重复享受。
软件产品出口企业,以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1元的奖励。
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市财政按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原则上与国家资金1:1配套),给予配套补贴,定向用于上述人员培训;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获得培训资金支持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员,市财政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由于离岸业务比例原因未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市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
如上述企业离岸业务年营业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则再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
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资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硬件投入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30%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租用国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20%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本市服务外包园区和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招商、招聘、展览、展会活动,经市商务部门认可,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助,单个园区和企业每年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
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来肥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承诺在我市注册年限5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其中,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奖励3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奖励50万元;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在我市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1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3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问:文化及体育产业享受那些资金支持?
答:新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在合肥市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设立文化产业类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限额的前提下,可分期缴付。缴付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允许投资人以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类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70%。
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万元;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
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本市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国家、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列入文化部“中国原创动漫扶持计划成果”的原创作品或创作团队,被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部动漫作品的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出版发行单位,发行我市原创动漫作品的,按销售收入的1.5%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2D每款奖励30万元,3D每款奖励50万元。
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记录片)、广播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在、省级电视台(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集1万元、0.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广播剧在、省级及以上电台首播的,分别按每集0.2万元、0.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租赁存量房产2万㎡以上从事文化产业的,给予5元/㎡/月的租金补助。租用面积2万-5万㎡,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200万元;租用面积5万㎡以上,补助金额每年不高于300万元。
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文化体育重大活动及动漫展示活动(政府资助除外),承办单位广告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鼓励利用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不新建建筑物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临时改变土地用途。
问:在物业服务方面有什么样的政策?
答:新设立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300人以上、当年物业服务面积累计达到4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全年物业服务面积100万平方米或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增量部分,当年内按其等额标准50%奖励。
新获得、省级物业服务社区(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新晋升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问:支持服务业方面还有何其他补充政策?
答:鼓励工商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按项目设备投入的5%给予工商企业奖励。
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以及基地航空公司,其高管人员(限额)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比照第1条执行。新获得国家、中国、中华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安徽省商标、安徽、安徽省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或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的项目,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问:该政策何时开始执行?有效期多长时间?
答: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8号)同时废止。合肥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上述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奖励的,除按规定直接减免外,一律先缴纳后返还。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请兑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向市相关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或单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农业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围绕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三个方面制定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问:资金支持对象有哪些?
答: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问: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是何种支持政策?
答: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区按5∶3∶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中央、省、市、县区按3∶4∶1.5∶1.5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按省与市(含县区)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客运站,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凡列入市级的土地整治项目:宅基地复垦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积,市财政每亩给予6万元补助;其他市级土地整理项目,市财政按有关规定承担。
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资部分,由市县财政代筹。
整合巢湖湿地保护、粮食大县、油料大县和生猪大县奖励等项目和资金,加大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问: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层面,将给出哪些资金支持?
答:市农委每年初制订农业产业化投资重点领域指南,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的反馈信息审定后建立《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包括农副产品和农作物育种、育苗、生产、加工),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项目生产(不包括生活和办公用)厂房、设备和辅助设施。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机构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给予一次性认证认定费用补助。新确认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
对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社员数2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且当年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户均增收500元以上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择优奖励20家,每家补助8万元;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达到100户以上且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进行补助。新认定为、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
参加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销会的企业和单位,市财政一次性据实补助展位费和参展产品运输费50%。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问:近年来合肥农村养殖业迅猛发展,现代养殖业将获哪些优惠?
答:新建并从国外引进原种猪300头以上的原种猪场,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新建并存栏600头以上纯种能繁母猪,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祖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2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建并存栏3000头以上的能繁母猪父母代种猪场,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新建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猪舍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一次性补助25万元;新建的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猪舍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小区),一次性补助50万元。
通过省验收并获得奖补的奶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存栏能力150头以上的奶牛场或300头以上的标准化小区、托牛所,实际存栏奶牛100头以上,分别按3万元、5万元标准补贴;从省外购进、迁入良种奶牛并集中饲养100头以上,每头补贴300元;从境外进口良种奶牛,每头补贴500元。
新建年出栏100万只、200万只、300万只以上的规模肉禽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新建存栏10万套、20万套以上父母代种鸡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新建存栏3万套、5万套以上肉种鸭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
畜禽良种企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新开发龙虾苗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且年繁育虾苗2000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开发龙虾集中连片养殖基地,池塘养殖300亩以上或稻田养殖4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开发鳜鱼繁育基地,连片100亩以上且繁育规格3cm以上、苗种200万尾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开发河蟹池塘养殖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新开发黄鳝网箱养殖连片3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1000箱且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5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2000箱且带动农户15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1000亩以上,网箱个数达4000箱且带动农户20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新认定为、省级水产良种场的,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问:特色种植业方面资金支持是什么?
答:承担国家和省级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玉米振兴计划和油菜高产创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对在我市范围内新建制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种业企业,每亩给予2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品种新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种业企业,每个品种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基地,分类型按面积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日光温室大棚,集中连片4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钢架大棚,集中连片7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500元;1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500元;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0元。
新建露地蔬菜基地,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1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对伏缺期间利用遮阳网、防虫网、杀虫灯等设施新建伏缺蔬菜生产基地,集中连片达到100亩的,每亩补助1000元。
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1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5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中心新建连栋温控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育苗能力达到200万株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问:随着苗交会的成功举办,合肥林木花卉业已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力,财政如何支持林木花卉业做大做强?
答: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巢湖边岸水源地保护区新增造林,连片面积50亩—300亩的,每亩补助400元;3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中型以上水库水源保护区新增造林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400元。
新增非水源保护区成片造林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在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3公里以上、大中型河渠两侧新建绿色长廊林带10公里以上,单行林带每公里补助2000元;林带每侧宽度达到3米且3行以上的,每公里补助5000元;林带每侧宽度达到10米的,每公里补助1万元。
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范围内新建农田林网,庇护面积500亩以上且网格面积小于200亩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建环村林带长度1公里以上、宽度10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县级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一次性补助2万元。
新开发苗木生产基地200亩以上且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花卉生产设施控温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钢架大棚10000平方米以上,新增鲜切花生产面积5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新建经济果木林基地成片100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其他方面还有何种政策?
答: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在1000亩以上,租金在500元/亩以上,且流转期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在1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元;2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50元;3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县(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并实现2万亩以上土地流转规模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县(区)、乡(镇)承担。
农村能源。养殖企业新建50—300立方米单体沼气发酵池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300元。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新建30立方米以上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每立方米补助500元。
农业机械化。当年新购置的水稻插秧机、油菜收割机械、植保机械、大棚微型耕作机械、秸秆打捆粉碎饲草机械分别给予购置费20%、20%、30%、30%、20%的补贴。
增加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公共植保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和农村能源体系建设。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支持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市农险办《关于印发〈合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农险组〔2008〕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问:该政策何时开始执行?有效期多长时间?
答: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同时废止。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市与项目所在县(区)按8∶2比例共同承担。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4.自主创新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推进自主创新和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合肥创新跨越发展,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分别围绕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制定扶持政策。
问:如何做到财政支持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答: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由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主任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事一议的项目单位不再享受本政策关于投资、配套、企业所得税奖励方面的资助。
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500万元奖励。
来我市落户的企业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超额部分投资额20%,10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符合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
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自主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给予其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2年内,将其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且增幅达到25%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增幅25%以上且税收增幅15%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问: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政策如何?
答: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
符合我市平台管理要求,当年新建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50万元资助;进入合肥“一中心三基地”创新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对市政府批准新组建的各类研究院,根据其组建方案和实际运行情况,给予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围绕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以支持联盟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经合肥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网登记备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其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万-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500万-1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将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实施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问:如何做到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答: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下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享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兑现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每年从市创新资金中安排1亿元,作为有偿资金滚动使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一年内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鼓励发明创造及产业化。对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800、1000、5000元资助;对个人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分别给予400、500、3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代理我市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奖励10万元。
企业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一年内产品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奖励。
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1000万元资助。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1000万元资助。
问:在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方面有何政策?
答: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提升我市信息化建设水平。
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限额),年薪10万元以上的,且所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限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聘用费50%、50万元资助。
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问:关于财政支持自主创新政策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答: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3月10日、7月1日—7月10日、11月10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本政策与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2010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29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措施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