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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家装公司中途撤出 新房装修后落下后遗症
发布日期:2011-09-14

 装修工程还没有完工,装修公司就撤出了新房。不仅让急于结婚的消费者不得不重新装修,而且新房也由此落下种种后遗症。

    近日,因为装修质量问题,乌鲁木齐市沙区法院作出判决,装修公司完成剩余工程并赔偿消费者王丽敏返工费、损失费等共计2486.6元。

    2006年5月6日,即将结婚的王丽敏找到乌市一家房屋装修公司,准备将自己的新房好好装修一下。

    双方商定以装修方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装修,32天之后完工。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之后,装修公司承诺装修的保修期为两年。

    2006年8月份,正在装修的新房在施工期间跑水,导致刚刚粉刷好的墙面起泡掉皮、掉色,正在装修的新房因此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衣柜的合页断裂后,装修公司并没有修复,而且还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就撤离王丽敏的房屋。

    为了不影响婚礼的正常举行,王丽敏只得另外请人完成未完工的部分,并再次装修新居。

    2007年4月,王丽敏家楼下的住户反映卫生间漏水严重,王丽敏找到家装修公司的负责人要求处理,装修公司的经理派人前去修理,但是没有修好就离开了,并收取了500元修理费。

    王丽敏认为家装修公司的不负责任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此她将装修公司告到了法院,希望能对自己的损失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庭审中,装修公司表示自己与王丽敏签订的装修合同中,财务和工程是分开的。装修公司表示工程已经完工,因此对于王丽敏的损失不认可。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王丽敏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并约定装修公司包工包料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分三次给付,在工程竣工后的两年内,装修公司都会对工程质量承担无偿的保修义务,如果双方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将构成违约,并赔偿对方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近日,沙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装修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剩余的工程,并赔偿王丽敏返工费、损失费等共计24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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